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原书记廖乐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
经查,廖乐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,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不信组织信关系,妄图通过“政治骗子”搞政治投机、逃避审查;政绩观严重扭曲,背离新发展理念,对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、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、自行其是,热衷搞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;弃守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,严重破坏任职地方政治生态,搞任人唯亲、封官许愿,败坏选人用人风气;转移、隐匿证据,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,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;信仰缺失,不信马列信风水,搞迷信活动;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置若罔闻,大肆收受礼品、礼金,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,将应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负担;毫无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,搞“一言堂”、当“一霸手”,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,在干部调动、人员选聘工作中为他人谋利;以权谋私,要求管理服务对象为其亲属安排工作,无偿借用私营企业主大额钱款,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,在分配、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、集体利益;擅权妄为,搞权色交易,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;自身不正,家风不严,对家人失管失教,搞“家族式腐败”;权力观、价值观扭曲,大搞权钱交易,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、土地出让、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廖乐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恶劣,情节严重,影响极坏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赣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赣州市委批准,决定给予廖乐春开除党籍处分;由赣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。
廖乐春简历
廖乐春,男,汉族,1970年2月出生,江西赣县人,在职研究生学历,1992年7月参加工作,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1992年7月至2005年7月,历任江西省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项目经理,赣州地区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站助理工程师、副站长(主持工作),赣州地区建设局建筑业科副科长兼推广站副站长,赣州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科副科长、城市建设科科长(2000年12月至2004年9月兼任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人),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科(工程抗震办公室)科长(主任);
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,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党委委员、副局长(2006年11月至2008年1月江西省建设厅挂职任房地产管理处副处长);
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,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委员、副局长;
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,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副书记、局长;
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,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副书记、局长,章贡区委副书记;
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,赣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、局长;
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,赣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书记;
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,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书记;
2021年9月,免职。
(来源: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)